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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365次
1、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
2、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培养联系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组织的集中培训。
3、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4、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然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5、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
6、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培养期满后,由本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党委审批。
7、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底要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