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496次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以合法、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
2、党内情况的通报对象为党小组、全体党员。
3、党内情况通报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5)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7)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8)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9)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4、属于下列情况的免予通报:
(1)属于党内秘密知密范围外的;
(2)涉及法律保护的特定对象以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5、党内情况通报可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况向民主党派、各界代表、干部职工通报和向社会公开。
6、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对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7、党内情况通报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