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921次
1、党费的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
①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③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④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⑤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可以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⑥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及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⑦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收缴党费的时间、手续
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月收缴一次党费,收缴时,应当填写好《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薄》和《党费证》,上缴时携带《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薄》连同所收党费一并上交党支部(总支),党支部(总支)对其缴纳党费情况、数额进行审核并盖章签字确认。
2、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基层总支、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
(2)对于足额交纳党费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应按党员实际缴纳党费全额逐级上缴至市直机关工委,经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核后,再由市直机关工委按所收党费总额的50%逐级返还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作为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充。
(3)“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应按党员实际交纳党费全额上缴至市直机关工委,经审核后再由市直机关工委全额下拨至“两新”组织党组织,作为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
(4)党费使用范围。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